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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統一的裁判文書公開usb平臺等一系列司法公開的舉措,被寄望能“倒逼司法公正”。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司法裁判文書上網的難點顯然不在技術,而是能否及時上網,能在多大範圍內上網。
  根據最高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其他不宜餐飲設備在互聯網公佈的”,這四類司法裁判文書不上網。
  四種不予上網的情形中,“其他不貸款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引起了相當的關註。
  這四個標準與三年前比,去掉了當事人要求的限制,但何為“支票貼現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仍沒有出台細則。有基層法院的工作人員表示,什麼上網,什麼不上網,最高法還是應該進一步細化明確。
  按照最高法的規定,不適宜上網的案件需要部門負責人審查威剛隨身碟後報分管副院長審定,但這一設計並無第三方監督機制。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綜合科科長陳濤告訴記者,他們從2014年起,以這樣一種方式計算司法裁判文書的上網率——實際上網裁判文書數,除以應該上網的裁判文書數。按照這個算法,2014年1月、2月,鄭州市法院結案11310件,生效判決8122件,實際上網2701件,上網率100%。
  這也意味著,有5000多件案件的裁判文書,因各種原因沒能上網。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彭北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不上網的前三類案件系統直接過濾掉不予公開,而第四類案件則是由經辦法官提出,經庭領導、院領導逐級審批通過後,可不予上網公佈。
  “現在很多人懷疑我們是選擇性地公開,說只是公開了一部分。我們現在的想法就是最高院要求公開的,我們全部公開,規定不宜公開的,我們就公佈案號,把不宜公開的理由也寫上,就相當於所有的裁判文書在網上都可以看得到,只不過不宜公開的就只看得到案號,看不到內容。”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肖姓副主任告訴記者,他們正向上級反映自己的意見,並聯繫相關軟件公司進行設計。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才亮表示:“凡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其裁判文書就應該公開。”他指出,最高院出台規定時不能突破法律規定,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裁判文書的例外情形也應當與之相符。
  在他看來,第四點中的“其他不宜”可以成為法院的“任意解釋”,他提出:“除了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規定的條件外,不能再有其他情形為裁判文書不公開上網留下空間。裁判文書是否公開也不能聽憑當事人的意見,因為當事人不願意公開的案件有可能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王錫鋅也認為,第四點的自由裁量權限過大,“‘其他不適合公開’這裡有很大的、非常寬泛的裁量權,很容易導致選擇性的公開。不公開的必須列舉出來,不能夠留出太大的裁量權,否則什麼叫‘其他不適合公開的’?誰來判定?如果法院自己來判定,完全有可能架空前面所說的各種各樣公開的政策。”
  在王才亮看來,我國的立法到執法有一個致命的弱點,那就是只規定應該怎麼做,沒規定不做以後有何後果。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也表示:“最高院出台規定以後,並沒有完善相應的監督工作與問責機制。”他指出,最高院進一步完善監督措施和考核機制,使各級法院更重視裁判文書的上網工作。
  在2013年舉辦的司法與公開研討會上,曾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新聞中心處長姬忠彪發問,假如只有一個制度,基層法院不落實,不執行怎麼辦?
  “這也是現在比較困擾我們的一個問題”,姬忠彪表示,實際上按照法院的設置和規定,最高法院對下級法院只是指導作用。姬忠彪稱,目前最高法院在監察局下專門成立了司法巡查工作小組,“如果發現違反最高法院規定的,或者對最高法院規定不落實,我們會及時地向當地高級法院通報,讓他們拿出真正的舉措。”
  鄭州中院研究室綜合科科長陳濤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鄭州中院對於司法文書公開的工作會進行評比,做的不好的單位會被扣分,最後評比倒數前兩名的單位要公開檢討,不過司法裁判文書的公示並未與工資直接掛鉤。
  王錫鋅認為,目前司法文書公開可能還是要靠內部考核、外部評價和媒體監督三個方面結合來實現,“內部考核現在還沒有但是我覺得一定要建立,否則只有要求沒有後果事情就很難落實,缺乏一種內在的壓力。外部評價也是給出一種壓力和動力。第三個就是媒體的批評監督,比如你們上網搜索,哪些公開了很容易看到,這也是來自社會的動力。”  (原標題:誰來決定裁判文書能不能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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